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

简介

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可自愿性地参与本计划,以协助珠三角地区的港资工厂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措施。服务公司可以是 :

1. 顾问公司 - 参与实地评估项目或为示范项目提供顾问服务;和 / 或
2. 工程公司 - 参与示范项目,提供工程服务,通过安装相关设备或系统或改善生产流程,展示清洁生产技术的效益、实际成本及潜在财务回报。

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可登记成为以下一个或两个类别:

第一类别:为港资工厂进行实地评估或为示范项目提供顾问服务;或
第二类别:作为工程公司执行示范项目。

登记费用

提交登记申请无需缴付申请费用。
 

登记准则

在伙伴计划下已经登记的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其登记仍然生效,下列的登记准则适用于新一期伙伴计划的新登记申请。申请机构如符合登记准则将给予暂准登记并为期12个月。申请机构如能满足第3.4.2节的条件,其登记将会被确认。

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如进行新登记申请,无论在任何地区(例如香港、内地及其他国家/地区),都必须符合下列相同的登记要求:

  1. 第一类别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该公司必须拥有最少三名员工,每名员工须具备两年或以上在香港或 珠三角地区 负责工业能源管理、排污控制、资源节约或清洁生产的经验;及/或
  2. 第二类别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该公司必须拥有最少两年的实际项目工作记录,包括为香港或 珠三角地区 提供工业能源管理、排污控制、资源节约或清洁生产的系统供应及安装项目。该公司亦必须完成最少三个该等项目。

申请人如符合登记要求,将获发暂准登记(即「P牌」),暂准登记的有效期为12个月。

已获取暂准登记的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如在暂准期间的12个月内在本计划下被壹家工厂委托并执行壹个已审批的项目(实地改善评估或示范项目)并达到所需标准,项目秘书处在审批项目报告后,其暂准登记将被提升为正式登记。

已获取暂准登记的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如在暂准期间内,未能在本计划下被壹家工厂委托以执行壹个已审批的项目,其暂准登记将会被注销。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可考虑稍后再提交登记申请。

已获取暂准登记的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如未能如期完成已审批的项目或其服务质素未能达到所需标准,其暂准登记将会被注销。项目秘书处会征询项目管理委员会的意见,以决定是否接纳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于稍后再提交的登记申请。

登记程序

第一步 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须把已填妥之登记申请表格连同所需证明文件,包括其雇员工作经验证明,及最少三个具备委托公司联络资料的项目工作记录,递交秘书处。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在填写申请表格时须清楚列明其登记的所属类别。
第二步 有关登记申请一般于所需资料齐全后当日起计十个工作天内处理。如有需要,秘书处可要求申请者作出澄清及提供补充资料。
第三步 所有符合登记准则的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均可按登记类别列入名册,并获秘书处书面通知。该名册可于本网站公开搜索。如有需要,可按个别要求提供印刷

未能符合登记准则的申请,秘书处会把该登记申请向 项目管理委员会 报告,项目管理委员会 会决定该登记申请是否接纳,秘书处会以书面通知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有关决定。如该登记申请不获接纳,秘书处会向申请者作出解释。项目管理委员会 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设上诉机制。

 

申请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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